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明确了5个方面25项重点任务。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分工方案》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所谓告知承诺,是指资质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根据《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资质审批部门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简化了开店流程。
在简化开店程序的同时,开办药店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也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消息一出,得到药品零售业的强烈关注,也得到药监部门积极响应。目前辽宁、浙江、黑龙江等多地已明确取消零售药店筹建审批、药店间距限制等。
新一轮药店检查来了,重点检查这项
从过去一年零售药店行政处罚案例来看,药品零售圈暴露出三大问题:执业药师配备问题;处方药凭处方销售问题;医保基金管理问题。其中,处方药凭处方销售问题,是目前零售药店最为突出的问题。此外,相对其他两个问题来看,处方药凭处方销售问题还容易带来连锁反应,一旦有一家药店涉事,接下来可能就会有一批药店要被检查。
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谈到这一点。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
国家药监局:严查“挂证”执业药师
此前,山西、广东、陕西三省150名执业药师因“挂证”被查处。
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又明确,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
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药事服务费或很难设立?
执业药师们,在药师整体药学服务水平提升之前,药事服务费或很难设立。或许是这个原因,有人一直在反对设立药事服务费。
国家医保局表示,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2月,国家医保局配合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提出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从各地反馈情况看,大部分地区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分歧较大,具体而言,主要是反对在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按人头收费,存在患者被动消费无法选择、处方审核效果无法评价、重复补偿的问题,同时对医药费用总支出及医保总支出的影响较大。
【官方】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管理已经不远
此前,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加快药师立法步伐,建立药师管理制度”内容中提到:根据各方意见,今年6月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我国执业药师和医疗机构药师的统一管理,有关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论证中。
也就是说,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统一管理,已经不远。
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主要采取的是“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办法。也就是说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
统一管理后,对执业药师可能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方面,我们猜测:两者合并后,可能会提高执业药师考试门槛,强化管理。事实上,执业药师的考试门槛也确实在逐年提高,有考试需求的执业药师不妨早一些报考。
另一方面,如果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本质上是对药学人员价值提升的一种肯定。执业药师相应的社会地位会有一定提高,会得到百姓认可。
近年来国家一再提高执业药师的学历门槛和专业门槛,这也就缩小了和医院药师的差距,合并也是指日可待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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